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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购买“凶宅”的购房者:买卖合同可撤销!

  不知情购买“凶宅”的购房者:买卖合同可撤销!1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一场涉及“凶宅” 买卖合同的纠纷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如果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凶宅”,则可以撤销买卖合同。
  “凶宅”是与人为异常死亡密切相关的房屋。  丰台法院南苑法院法官林丹珠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凶宅”是发生过自然死亡的房屋,而发生自然死亡的房屋不属于“凶宅”类别; 即使最终死亡的地点如果不在涉案房屋中,但异常死亡事件与涉案房屋之间也存在紧密联系,则仍应将其视为“凶宅”。
  丰台法院介绍说,袁在2019年全额购买了柴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 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2月21日完成了房屋转让登记。 在装修过程中,袁先生得知有人从房子里摔死了。 后来,袁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购房合同。
不知情购买“凶宅”的购房者:买卖合同可撤销!
  丰台法院经过审判,得出的结论是,2015年8月14日,某人从涉案房屋跌倒并死亡。 根据社会上普通百姓的理解,涉案房屋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凶宅”。 袁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涉案房屋是“凶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因此,丰台法院决定撤销袁与柴之间的合同,柴将308万元归还给袁。
  故意隐瞒“凶宅”事实,这构成合同欺诈。 新闻发布会上提到的另一起案件显示,张某于2017年12月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从王某购买房屋,双方签署了“北京股票住房买卖合同(经纪交易版本)”和“ 补充协议”,并完成房屋付款和转让程序。 后来张某获悉,2016年,一名妇女被吊在房子的厕所里。
  张某认为,中介公司和王某都没有向他们解释,在看房屋并签署合同时,房屋中发生了异常死亡。  王某知道涉案房屋有异常死亡,这是一个大问题,应予以通知和披露,但其蓄意的隐瞒已构成欺诈。
  王某认为,三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确认了房屋的基本条件。 此外,自上吊事件以来,警车和救护车前往营救。 整个社区都是众所周知的。 原告的姐姐住在同一单位的17楼,多次参加交易谈判。 因此,原告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知道发生吊销事件。
  丰台法院认为,王某知道这一重要事项,但没有透露,这是蓄意的隐瞒,构成欺诈,因此它决定撤销上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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