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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50万买二手房过户后物业:里面死过人

今年年初,周先生委托中介帮忙物色房源,准备购房。

经过几个月的筛选、比较,周先生最终选定了一套萧山的房子。这套房子面积约130平方米,格局、地段都不错,总价只要150万元。

3月26日,周先生跟房东见面签了协议,约定房款分三次付清,并于4月10日办了过户手续。4月25日,原房东交房,周先生打包好行李,欢欢喜喜住了进去。

第二天一早,周先生去小区物业交费,闲聊中,有人随口说了一句:“这房子总算卖掉了啊,前面很多人来看过,最后都没买成。”

周先生问为什么。那个人说,里面死过人。

这句话如同晴天霹雳,周先生整个人都蒙了。他说,自己虽不迷信鬼神,但买房搬家毕竟是件人生大事,如果早知道这房子是“凶宅”,哪怕再便宜他都不会买的。

为了查清真相,周先生还特地找律师前往派出所咨询

经报警、处警记录证实,这栋房子里确实死过人,死者是原房东的儿子,因为感情受挫,在房间内烧炭自杀。当时门窗四周都被他用胶布封住,被家人发现时,已经陷入昏迷状态,房间内烟雾弥漫,连地板都烧穿了。

周先生无法接受,打电话给原房东要求退房未果,没办法,周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房东和中介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我 之前和中介还签过房屋保障协议的,里面明确说了购买的房屋不能是‘凶宅’。”从周先生出示的协议书上看,其中确实有“凶宅保障服务”条款,服务内容大概是 说:中介需对居间出售的房屋进行背景调查,如知晓该房屋发生过凶宅事件,应当在签约前告知周先生,否则需对周先生所受损失进行补偿,最高可至原价回购。

可中介却说,他们对“凶宅”情况并不知情。中介说,从周先生的陈述来看,自杀者是被送到医院后才死亡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套房子只能算是“案发地”,不算“凶宅”。

对这一说法,周先生难以认可,他已经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

其实,因“凶宅”引发的房产交易纠纷并不止这一起,那么,房东或中介到底有没有义务说明真相?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凶宅”,又该如何处理?

“律 师来了”签约律师郑若阳: 这类纠纷最核心的问题是“凶宅”的认定,具体何种住宅应该认定为“凶宅”,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司法实践,在房屋内发生凶杀、自杀等非正 常死亡事件的住宅,一般会被认定为凶宅,当然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小争议,应该结合具体案件做出判断。

“凶宅”买受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同样存在一定争议

一 种观点认为,“凶宅”说法是封建迷信思想,每个个体对“凶宅”的认识和看法均不一样,有人忌讳,有人则无所谓,只要出售的房屋不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影响 正常的使用,不应当支持买受人以“凶宅”为由撤销或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人们购买房屋除了满足居住要求外,还有满足精神层面的需求,不但要住得好, 而且要住得精神愉悦,居住者知道是“凶宅”后,肯定会产生不适,这是自然心理反应,人之常情,“凶宅”房屋的使用价值会受到重大影响,出卖人隐瞒“凶宅” 的事实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纳后一种观点。

“凶 宅”是一种社会的普遍认识,系一般的公序良俗,是否为“凶宅”会影响到买受人的购买决定,因为基于“凶宅”不吉利的普遍认识和社会心理, “凶宅”价值大大降低,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出卖人隐瞒事实,买受人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68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内容为依据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支付的购房款。

具体到周先生的遭遇,争议在于中介认为虽然自杀是发生在出售的房屋内的,但是死者是送到医院才死亡的,中介认为出售的房屋不是“凶宅”,因此拒绝了周先生的索赔请求。但毕竟自杀过程发生在涉案的房屋内,两者不能割裂开来看。

据此,周先生可以要求撤销与原房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如果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周先生也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要求中介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回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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