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遭朋友转卖男子告登记中心29日,盐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该案系自今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全面实施以来首宗开庭审理的以市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8月,原告将其名下房产为其朋友黄某的银行贷款作抵押。2015年初,为方便黄某归还银行贷款时办理解除房产抵押手续,原告与黄某于2015年3月27日在市公证处签署了委托书,全权委托黄某办理该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2015年12月3日,某公司上门告知其该房产已被其公司购买并要求交付。后原告至被告处查询得知该房产已于2015年6月26日转移登记于某公司名下。原告认为被告未尽依法审查之法定义务,未依法审核原告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以及未依法查验该房产是否为共有房产,诉请盐田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该项不动产转移登记行政行为。
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辩称:被告核发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行为,已依法审查所有齐全的申请资料,程序合法,系合法行政行为,原告诉请撤销该项不动产转移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盐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盐田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因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已依法追加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