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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深圳将收储百万套城中村住房

  未来三年深圳将收储百万套城中村住房“十三五”期间,深圳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将通过多种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另外,深圳还将在“十三五”期间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鼓励300家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300家各类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
  8月28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两个意见稿中规划了数十条深圳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措施。在各界最为关心的承租人能否享受均等公共服务方面,《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并将探索研究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对户籍承租人的支持力度。
  1 3年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将出台的两个发展深圳租赁市场的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而研究制订的。经过前期调研,该委认为,深圳已初步形成“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的住房消费模式。房屋租赁市场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发展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赁市场特别是“城中村”租赁秩序混乱、质量消防安全问题隐患严重、租赁关系不稳定与租赁无法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等问题。因此,两个方案着眼于优化租赁管理顶层设计,鼓励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赁,完善租赁公共配套服务,创新解决城中村历史遗留问题,加大金融税收政策支持等措施。
  方案中提出了深圳住房租赁市场的短期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2 年内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首先是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着力发挥市人才安居集团政策性、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作用。“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资产划转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与此同时,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市、区社区集体经济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组建社区住房租赁公司或委托市、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等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于2017年底前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引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十三五”期间,通过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经质量检测、消防验收等程序后,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对于这类物业,还将接受质量、消防等方面的检测和验收,对此,各区、新区应安排专项补贴资金,支持这类房屋的改建、和环境提升。
  在其他市场主体培育方面,“十三五”期间将借助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融资支持等政策,鼓励300家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或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及其他“管家式”业务,推动住房租赁经营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十三五”期间,鼓励300家各类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利用其自有或管理的配套职工宿舍、公寓和住房,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经营,或者委托给专业租赁企业进行规模化租赁经营,优先面向园区单位或职工出租。
  3 住房租赁将享税收金融优惠
  《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落实国家住房租赁财税、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完善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购买。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购买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将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全面落实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在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领域的相关支持政策。
  4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租赁住房
  方案中还提出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推进自持租赁住房和自持商务公寓用地的试点出让工作,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他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2019年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商务公寓自持年限为40年。
  规范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梳理出台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条件和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全部用于租赁经营。
  规范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梳理制定住宅改造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住房改造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加强租赁住房在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加大对“房中房”“打隔断”等违法违规出租行为的查处力度。
  5 拟提高公积金可支付房租比例
  方案中还提出,多管齐下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需求。首先是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在现有50%的基础上,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比例,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
  完善基本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基本住房保障实行租售补相结合,以租为主。福田、罗湖、南山等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应当在完成“十三五”期间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供应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增加货币补贴的覆盖比例。货币补贴资金应当纳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结合辖区住房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探索住房租赁券计划,鼓励更多基本保障对象和人才群体通过住房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困难。
  承租人应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未来也应提升。非深圳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探索研究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对户籍承租人的支持力度。
  方案中还明确,将搭建政府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并于2019年6月底前上线运行。该平台将集信息发布、交易流程规范、合同管理与登记备案、统计及监测分析、诚信管理等作用于一体,实现住房租赁全过程监管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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