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起,宁波住宅全装修监管升级!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今年3月2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近日,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9〕75号),就加强住宅全装修管理力度,夯实房产开发、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各环节相关主体责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作出进一步要求,
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今年3月2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全装修管理力度,夯实房产开发、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各环节相关主体责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及审批管理
(一)2019年6月10日起,以毛坯报批报建,但实际以全装修集中交付的新建和尚未申领首批房源预售许可证的在建住宅工程,应按照省、市住宅全装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2019年6月10日前预售的毛坯报建全装修集中交付的住宅工程,其装修工程应按照装修合同履约,准业主应当对装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委托装修方的沟通,商定装修质量监督验收方式。
(三)进一步整合房产开发、工程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资源,建立职能部门(单位)间协作和联动机制,加大对毛坯报批报建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后,集中交付前的巡查执法力度,查处建设单位按毛坯住宅验收,以全装修工程集中交付,规避监管的行为。
(四)严格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使用2019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9〕2号)文件精神,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五)交付样板房应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内。同一项目中,户型、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相同的房源,其套数排序在前3位或占比达20%及以上的,在该房源预售前,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样板房所对应单元的公共部位(指该户型所对应同层标准层电梯前室、同层楼梯间平台和相邻上下两跑楼梯)应制作交付样板区。
预售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并与购房者书面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对未制作交付样板的非标准户型,也应向购房者确认与标准样板房的差异之处,约定交付时发生歧义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