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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新政:新房售价超备案价15%不予网签

  中山新政:新房售价超备案价15%不予网签
  继3月26日中山楼市限购限贷后,该市近日调控政策再度升级,明确要求新房售价高于备案价15%不予网签。
  4月2日,记者从中山市政府网站获悉: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应先到市发改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于3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登记时无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中山新政:新房售价超备案价15%不予网签
  具体要求如下,首先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应与市场相适应,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高于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3%或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3%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价格备案。其中,价格备案按以下原则执行:有前期成交价格的,以备案前该项目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没有前期成交价格的,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该项目周边没有在售项目的,以该镇(区)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
  其次,未经价格备案的预售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未经价格备案的现售项目,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价格一经备案6个月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受理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政策明确规定:“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政策全文如下:
  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55号)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范围
  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预售或现楼销售)前,应先到市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于2017年3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登记时无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本通知所提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开发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二、价格备案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以下简称预售许可)或新建商品住房产权权属登记(以下简称权属登记),应提供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以下简称价格备案)资料并在楼盘表中录入备案价格。
  (二)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应与市场相适应,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高于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3%或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3%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价格备案。价格备案按以下原则执行:有前期成交价格的,以备案前该项目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没有前期成交价格的,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该项目周边没有在售项目的,以该镇(区)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
  (三)未经价格备案的预售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未经价格备案的现售项目,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价格一经备案6个月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受理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四)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三、价格备案程序
  (一)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受理价格备案申报时,应收取以下资料(相关表格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下载中心”发布):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身份证明;
  2、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附件1,以幢(栋)为单位进行填报);
  3、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附件2,首次申报价格备案时收取,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4、本项目前期实际成交均价资料或选取周边在售项目价格或该镇区销售价格作为参考定价的依据和说明。
  第2、3、4项应同时收取电子版,市发展改革局备案专用邮箱:zsfgfjba@163.com。
  (二)受理。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价格备案申报材料后应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窗口: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02窗口。
  (三)办理。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向申报企业核发《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附件3)。
  四、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等相关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市发展改革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4)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5),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使用表格,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
  (二)市发展改革局核发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及所附《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应在销售现场公示。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的;
  2、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3、不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的;
  4、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
  6、故意隐瞒销售情况,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以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的;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住建、国土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停止网上签约。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6日起执行。
  附件:1.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
  2.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
  3.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
  4.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5.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联系电话: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服务办公室:89817130,价格调控科:88319851;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科:88300526;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88232319)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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